北宋大法官 第664节(2 / 2)
“首先!”
张斐瞧了眼文案,又抬头言道:“朝廷规定盐户多产的盐,必须出售给朝廷,但并没有明文规定,何时收,又以什么价格收。本庭查遍所有证据,都未有发现官府到底是以什么价格在收购盐户手中多产的盐,以及盐户又得按照什么规定去出售手中的盐。
其次,朝廷只规定盐户必须出售给官府多产的盐,但没有规定,官府必须收购盐户手中的盐,这导致官府是可以拒收的,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。
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朝廷与盐户的约定是盐户每年上缴十二万斤,可获得盐本钱四十五贯,以及米每日二升,这并非是一个很高的价钱,但是证据显示黄桐并未收到所约定的盐本钱。
而之所以他没有拿到所约定的盐本钱,完全是出于官府混乱管理制度,官府要承担主要责任,故此本庭判定,是由于官府违约在先,导致黄桐面临生存危机,只能贩盐求生,其行为不构成贩卖私盐罪,当庭释放,并且警署要立刻归还其收缴的盐和钱。”
“好!”
“判得好!”
“不愧是张庭长。”
百姓们犹如在烈日之下,饮得甘露,十分畅快,激动地振臂高呼。
而那些官员则是目瞪口呆,还能这么判吗?
判官府责任?
你难道不是,好像他还真不是。
政法已经不是一家人。
这!
“我反对!”
正当这时,苏辙突然站起身来,“根据律法而言,黄桐贩卖私盐,是证据确凿,即便官府有责任,皇庭也应该依法判决,而不是应该擅自改变律法,张庭长应该没有这权力吧。”
张斐的权力根据一些案件补充条例,同时可以酌情给出判罚,但不能说随意修改条例。而且盐法事关重大,更是不能修改。
“本庭没有改变任何律法。”
张斐道:“根据盐法,贩卖私盐十斤就要判处死刑,不是贩盐者判死刑,那么首先要确定一点,黄桐所贩之盐是否属于私盐。
而在朝廷的最新的盐法中是这么解释的,朝廷以盐本钱四十五贯,米二升,换取盐户必须每年上缴十二万斤盐,以及盐户必须将多产之盐出售给朝廷。苏检察长,本庭长可有说错。”
苏辙点点头道:“没错。”
张斐又道:“可所有的证据证明,黄桐并未拿到足够的盐本钱,以及每日所得米二升,且造成这一切的原因,责任并不在他,方才所有的证人都是含糊其辞,回答的不清不楚,关键是没有白纸黑字记录下这些扣罚原因和金额。
所以,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,黄桐不应得到约定的盐本钱和米,那么换而言之,就是官府先没有遵守之前的约定。
同时在这条盐法中,也并未说明,在朝廷不遵守约定时,盐户还得履行之后的职责。那么根据契约法原则,当一方不遵守约定时,另一方自然也是不需要遵守的。
所以,黄桐所贩卖的不是私盐。”
陈琪长大嘴巴,崇拜地看着张斐,这样也行?
不亏张大珥笔。
“我没意见了。”苏辙坐了下去。
其他官员也都憋着不做声。
要辩吗?
那就来啊!
看看你们是不是合法克扣盐户得盐本钱。
拿证据出来。
这肯定会将自己给辩进去。
因为官府账目上的支出,是足额的,一文钱都不少,这一点张斐没有说。
可是张斐突然瞧向他们,道:“另外,本庭长也要奉劝官府一句,最好是将规定清清楚楚写在纸上,盖上官印,如此才能有法可依,而不要放在嘴上,相信你们也都知道,君无戏言,指得官家,而不是在坐的各位。”
第四百九十九章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
他这是在教我们做事吗?
一众官员是呆若木鸡地看着张斐。
顾不得愤怒!
不敢去质疑!
来不及阻止!
这个判决真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。
且不说此次判决是否有理。
可以肯定的是,此次判决将会打破现有的权力结构,因为他们突然明白,这皇庭竟然能够判决官府失责,官府违约。
这简直就是不敢想象的。
这绝对是历史性的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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