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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4节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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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这个问题,本庭长可以再多说一句,刑事诉讼是要高于民事诉讼的,因为国家和君主的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,而谋逆是十恶之罪,更是最高等级罪名,商人在这个官司中,可能是无罪的,但是可能也会面临巨大的损失,因为朝廷是肯定要将所有的赃物没收,当然,这只是有可能,如果真的发生了,还得具体分析,但原则是不变的。”

苏辙听罢,道:“多谢张庭长的回答。”

说罢,他便坐了回去。

而那边范镇也是在低眉沉思着。

虽然这个结果,他们是早就知道,但是张斐的这个判决,还是令他们既有眼前一亮的感觉,又心有困惑。

因为在这个判决里面,涉及到一个契约原则问题。

张斐虽然是依律判决,但其实他对于契约原则的解释,是以前没有的,也是《宋刑统》从未有过的内容。

比如说“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”,这句话的意思与张斐解释的差不多,《宋刑统》也是要表达这个意思。

但是张斐却将这两个原则,作为契约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,甚至是唯一,这个就是《宋刑统》没有的东西。

虽说政法与私契是两条平行线,但是,当下是一个官本位制度,最终还是官员说了算,如果皇庭判定白契由于逃税,不具备法律效力,大家其实也没话说。

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,到底政法还是要高于民间私契,官就是比民大。

但是,经过张斐的解释,就真成两条平行线。

这可是非常关键。

根据张斐的判决,一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,只是在于自由性,公平性,平等性,只要符合这几点,这份契约就具有法律效力,与它是否违反政法,并无太多关系。

虽然范镇也就是利用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来解释白契的法律效应,但是对于他而言,这只是一个理由,而不是一个原则。

这其实也是张斐与当下官员不同的一个点。

其实宋朝司法制度,是比较完善的,要定罪,就必须要索引律例的,也就是鞠谳分司制。

但是关于律例的索引,多半仅限于官府内部的讨论,对外的判决,一般基于儒家道德,得判出有名,讲道理,占领道德制高点。

而张斐则是更偏向于,律例的引用和解释,道德只是在量刑的时候,提那么一句嘴。

然而,他们并不知道的是,其实张斐促使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,并不是那一点点契税,而是给出这个契约原则。

因为张斐是要让经济中心,从农业转向商业,亦可以说,将农业商业化,从商业中将税收上来,避免与乡绅、大地主发生直接矛盾。

既然是要追求商业,那么契约法就是重中之重,只有完善的契约法,才能够促使商业发展,也便与税务司调查取证。

在宣判后的第三日,皇庭就发表一期法报,公布详细的契约原则。

合同自由原则。

诚实信用原则。

公平交易原则。

根据这三个原则,后面又给出具体解释,就是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,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,契约方始成立的,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,在发生疑问时,应认为契约未成立。

同时还给出契约拟定建议。

其中有最为关键的一条,就是皇庭建议签订契约的双方亦或者各方,应在契约写明债务承担事项,如不写明,将由皇庭酌情判定。

检察院。

“检察长,检察长?”

陈琪朝着手拿法报,怔怔出神的苏辙喊道。

苏辙猛地一怔,“你们说什么?”

陈琪愣了下,旋即道:“我们只是想问检察长,你对这契约原则怎么看?”

苏辙眉头一皱,突然伏案,执笔在纸上写出一张状纸来,然后交给陈琪,“你们立刻将这道状纸,送去皇庭。”

陈琪眨了眨眼,又拿起状纸一看,惊呼道:“检察长要控诉皇庭?”

其余检察员听罢,也是大吃一惊,纷纷围了过来。

苏辙紧锁眉头道:“这契约原则,违反了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。法报上面的这个契约原则,将会赋予皇庭强大的权力,去介入民间交易,这我们不能坐视不理,必须行使检察权。”

王申道:“就算如此,检察长不应先张庭长沟通吗?”

苏辙稍稍犹豫片刻,叹道:“在律学方面的造诣,我是不如张庭长的,他既然敢这么做,自然是有他的理由,如果私下沟通的话,只怕我会被他说服,但是在别人看来,又有可能检察院与皇庭狼狈为奸,还是公开审理比较好,这也能让百姓更清楚知道这里面的缘由,以及我们也得给予张庭长警示,他不能随意赋予律例原则和解释。”

张斐已经不是第一次给解释,赋予原则,虽然他没有改变律例,但是他的原则和解释,等于是将律例的本意改了。

宋朝官员对于律例也是非常看重的,也都认为不应该随便改动。

王申稍稍点头,似觉苏辙的考虑也很有道理。

于是乎,检察院立刻就这份法报,向皇庭提起诉讼,控诉法报上面的契约原则违背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。

四小金刚得知这消息,也是大吃一惊,这检察院是疯了吗,竟然控诉我们皇庭?

我们又是裁判,又是选手,你检察院拿什么赢?

但张斐却是笑而不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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