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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39节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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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辙偷偷瞄了眼这厮,暗笑,你这纨绔,可真是好出风头,一旦这问答会成为惯例,那你们皇家警察也必将束手束脚啊。

交谈间,三人来到庭台。

不过这庭台稍稍改变了一下,就是用黑布盖住了上面的庭长席,三人是坐在第二排,也之前就是四小金刚坐得位子。

这就是为了给大家一个更直观的印象,公检法是平等关系。

入座之后,等到外面渐渐安静下来后,居中的张斐就朗声道:“关于今日的问答会,将会成为我们公检法的惯例制度,原因有二,其一,由于我们公检法是一种全新的制度,很多百姓对此并不了解,这种问答会,也是为求增加百姓对于公检法的了解,包括皇家警察是如何查案,检察院又是如何行驶检察权,我们皇庭的判决解释。

其二,则是为增加透明度,这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,我们肯定也有犯错的时候,但较之一般人,我们应该更快速的改正,以免造成更大的恶果,而增加透明度,就是为了确保,我们一旦犯错,能够得到及时的反应,以及保持与所有人的沟通,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误会。”

不少官吏闻言,是嗤之以鼻。

小儿行径!

装模作样!

漂亮话谁不会说,但关键能否做到。

你现在说得话,到时也只会让你骑虎难下。

此非为官之道啊!

吕公孺不禁感慨道:“此子胜于吾辈!”

郭逵低声问道:“吕知府何出此言?”

吕公孺叹了口气:“郭宣抚使可想想,今后军中若是规定,定期随时解答士兵们的疑惑。”

郭逵低眉思索半响,摆摆手:“那我可做不到。”

哪个士兵少了一点军饷,然后就提出疑惑,这怎么回答,自古以来,都是讲究层层剥削。

这就不能解释。

吕公孺道:“我也做不到啊!”

韩绛小声向元绛道:“看来这小子还是一点未变,喜欢出人意表,标新立异。”

元绛点点头。

韩绛又道:“你今后可得小心一点,与这小子合作,永远是喜忧参半啊!”

元绛叹道:“我都已经习惯了。”

“真是难为你了。”

韩绛呵呵笑道。

又听张斐说道:“但由于人数太多,如果当面一一问答,可能在过程中会损耗不少时间,于此,我们委托法援署,去征集大家的问题,来进行解答。

当然,这些问题肯定也是经过筛选的,因为时间有限,我们只能回答一些关键,涉及多数人,且我们能够回答的问题。我们无权代替其它官署回答问题。

下面就是回答时间,先由我们皇庭开始。”

说着,他拿起一份文案,看了看,然后微笑地看着大家,“看来大家对于之前青苗钱的事,还是非常关心。其中主要问题就是,一些大地主没有依照当初的约定,以一分五的利息借贷给乡民,以及皇庭为何要驳回官府的起诉,皇庭为什么不督促那些大地主执行约定。”

百姓们是频频点头。

而那些地主怎么神情忐忑,这个坎就过不去是吧。

张斐念完之后,放下文案来,又看向大家,“其实关于这些问题,皇庭有向外解释过,今日我再系统性的解释一遍。

让我们先回到那场官司,那官司的起因,就是一些乡绅和一些地主借宗法达成一个约定,规定他们乡里的人只能以一分五的息借贷。然后官府下达禁令,禁止他们这么做,原因是官府认为这个约定是针对朝廷颁布的青苗法。

最终皇庭的判决,是官府的禁令无效,但也仅此而已。这个判决带来的原则,就是官府无权禁止任何人与任何人达成一份合法的约定,不在于他们的目的是什么,无论他们是不是针对官府的政策,这个并不重要,且也不涉及这份约定的内容,只要合法就行,就如同我们的判决一样,官府无权干预,皇庭也无权干预,因为这只是私人之间的约定,大家明白了吗?”

不少百姓是稍稍点头。

张斐又继续说道:“如果有地主没有有效的遵循约定,亦或者说直接违反约定,也只有参与约定方才能够对此起诉。这就好比一份买卖契约,其中一方没有遵守契约,如果另一方无所谓,不追究,其他人就无权干预,也包括官府在内。

这就是皇庭为什么要驳回官府的起诉,因为官府不是其中的参与方。同样的道理,乡民也不是参与方,虽然某些的地主所作所为,可能会影响到乡民,但乡民也无权起诉他们。

更简单一点说,他们是没有义务低息借贷给百姓,只有参与的乡绅,或者其他地主能够起诉他们。

其实之前也有一些乡绅来询问过,想要起诉那些不愿意借贷的人,但是根据他们约定的内容,只是约定了一分五的利息,并没有约定如果面对乡民求助,他们就必须借贷,目前来说,并没有地主以超过一分五的利息借贷给乡民。

当然,我不认为那些投机取巧的地主占得便宜,因为诚信是非常重要的,有了这一次,下一次就没有人会再相信他们,皇庭方面还是希望大家能够遵守诚信,但皇庭能做的也就只是如此。”

在场的大地主听到这里,是一点也不慌了,如今这年代,都讲究契约,诚信有个屌用,再者说,你们该借还是会来借的,老子又不缺那点利息钱。

一个书生突然道:“我明白大庭长的意思,但他们当初是以宗法来约定的,而不是一份普通的契约,乡民应该也算是参与方吧?”

“这是一个好问题。”

张斐笑着点点头,道:“我们皇庭对此也是慎重考虑过,这里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,宗法应该是涉及到每个乡民,因为乡民也不能以一分五的利息放贷,而不仅仅是约束参与约定的各方,乡民应该就有起诉的权力,当然,这里我要特别说明,即便乡民起诉,这官司也一定会输,因为暂时没有人违反这个约定,他们只是选择不借,这并未违反契约。

可是,那份约定从头到尾,也并没有写明乡民的义务和责任,只有少数的人在上面签名,表示同意,如果说有乡民以高于一分五的利息放贷,皇庭其实也很难判他们的违反约定。

目前朝廷对于宗法的定位是类似于家法,但如父子之间,是有着血缘关系,在许多事务上是不需要拟定契约的,责任相对是比较明确的,但目前宗法又往往能够约束整个乡的乡民,他们相互之间不一定有血缘关系,就更像似百姓之间的一种约定俗成,这就导致其中责任和义务并不清楚。但我们皇庭到时会针对宗法,进行一些完善的。”

当即有一个老者道:“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,司法不应干预宗法。”

张斐回答道:“现在的问题就是不清楚这宗法到底属于家法,还是属于国法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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