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 第980节(2 / 2)
张斐又道:“关于拆除民屋、占据民田,官府可有补偿措施?”
王广廉道:“可能也会遗漏一些,但多半还是记录在案的,我朝允许百姓对此进行申诉,但目前估计拿不出钱和地来补偿。”
张斐道:“在你们计划开掘漳河时,可有将事先这些补偿算入支出之内?”
王广廉摇摇头道:“那倒没有,如果要统计出这些,需要耗费太多时日,这会延误工事。”
张斐点点头,道:“多谢二位能够出席作证。”
随后,王巩站起身来,邀请富弼出席作证。
众人精神一振,富弼德高望重,他的证词,必然会是影响重大。
等到富弼坐下之后,张斐笑道:“今日请富公出席作证,并非是因为富公与此事有关联,而是我们知晓富公通晓律法,对此是有很高的造诣,且经验丰富,我们希望能够听取一些专业的建议。”
王安石、司马光听罢,顿时心生不爽,我们也是专业的呀!
富弼谦虚道:“若论律法造诣,老朽可远不如张检控。”
张斐忙道:“不敢!不敢!在下对于律法研究,以及经验方面,都是远不如富公。”
一番相互推让后,张斐便问道:“适才各位官员所言,富公也应该听到了。”
富弼点点头。
张斐道:“我想知道,在富公看来,这其中是否存有违法行为?”
富弼捋了捋胡须,道:“关于滥用民力,这的确不好判断,但是老拙认为还是应该顾忌民生,否则的话,这官逼民反,反倒会酿成大祸,这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。
再来就是强征劳役,依照我朝规定,官员不能擅自征发劳役,这需要朝廷的批文,但是关于河北河防工事,朝廷是下达了政令,只是政令上,并未写明一个具体数目,也不好判断是否存有强征。
唯一值得商榷的是,也就是强征民田,拆除民屋。”
张斐问道:“这有明文规定吗?”
富弼道:“据老拙所知,以前有几个征用民田、民屋的例子。
在大中祥符七年,朝廷修建恭谢天地坛,占用十八户民田,之后真宗皇帝下诏,给予这十八户百姓补偿,不但照市价赔偿,而且还多补三百余贯,每户可多拿十六余贯。
而在天圣元年修建永定陵,占用杜彦珪田十八顷,估价总共需要700贯。仁宗皇帝下诏增加为1000贯。”
虽说这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但是北宋的特殊国情,导致私有制思想还是比较强烈的,可能北宋皇帝自己都不认为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
而历史上第一部 拆迁法案,还就是宋神宗在元丰年颁布的,但古代你不能被这种法案迷惑,执行才是关键。
富弼似乎又想起什么来,又继续言道:“哦,其中还有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,也就是在庆历元年,当时我朝正在与西夏作战,朝廷担忧边境战士因修建防御工事,而毁坏民屋,激起民怨,故由中书省起草诏令,规定不得因修建防御工事,而强拆民屋。
而在第二年范文正公在西线巡视,经邠州时,遇到百姓拦路告状,说是‘官中修营,占却园地,拆了屋舍’,范文正公当时就引用这条规定,要求官府立刻给予百姓补偿。
不过在补偿的过程中,也是一波三折,原本范文正公是要求官府赔地赔屋给百姓,但由于官府无空闲之地,于是又折价赔钱,可是,由于当地转运司也有相关规定,应该是赔地给百姓,但又无人告知转运司,官府无地可赔,可官府又根据此规,向百姓要回赔付的钱财。
范文正公得知此事后,责令官府立刻退还所有已经赔付的钱财,至此,此事才了。”
司马光听罢,欣喜之余,又是一拍大腿,懊恼道:“我怎将这些给忘了。虽无条例,但有判例啊!”
王安石、吕惠卿则是紧锁眉头,就连程昉都变得惶恐不安。
气氛陡然变得紧张起来。
之前那些供词,只是道出程昉滥用民力,但无法令可循,但富弼拿出法规和判例。
输了呀!
张斐问道:“富公可还记得当初中书省这条规定?”
富弼点点头,背诵道:“陕西军州如有因修展城郭、仓库、草场、营房等,但系侵占人户地土去处,并令将系官空闲地,许人户请愿指射,官司给还。若无地土,即取索本主元买契,比类邻近地段买置价例,支还本钱。”
非常详细,先赔偿土地,并且户主指定的地段,不能拿荒郊野外的地段来赔,若无土地,必须以近邻地段的比价,以钱币偿还。
张斐又问道:“这条政令,是有写明陕西军州?”
富弼眼中闪过一抹赞色,点头道:“是的。”
张斐又问道:“富公所言真宗朝和仁宗朝时期的补偿例子,是真宗皇帝和仁宗皇帝亲自下诏对民户进行赔偿吗?”
富弼点点头道:“是的。”
张斐问道:“富公认为,河北诸州应该遵循此例吗?”
“不能。”
富弼摇摇头道:“我举此三例,就是想证明一点,朝廷在这方面,其实并无明文律法。否则的话,又何须皇帝下诏,又何须中书令下达规定,且也只是指明陕西军州。”
这个两级反转,令在场所有人都看傻了。
但回过头来一想,好像又很有道理,如果有法律规定,那还需要皇帝下令,依法行事就行。
尤其是范仲淹这个例子,指明是陕西军州,为得也是怕激起民怨,耽误战事,也就是说这不涉及其它地方,甚至可以说明,没有相关法律,要有的话,中书省何必多此一举。
王安石、吕惠卿、程昉是长出一口气。
吓死人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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