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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1107节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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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司法而言,这就是唯一的解决之法。

于是他直接在立法会召开会议,先是将此修法的困难,告诉大家,之后又要求将官家的赦免权加入其中,还美其名曰,这是依据法制之法,捍卫君主的正当权益。

这顿时引来许多士大夫的抨击,富弼,你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狗腿子,皇帝要有了赦免权,这是为司法着想吗?

这是决不能行的呀!

他们一时半会,转不过来这弯来。

文彦博、司马光他们就充当这润滑剂。

此番修法,涉及到诸多敕令,可能要废除一些敕令,可能要修改一些敕令,但要不给官家赦免权,那立法会是修不动这法的。

到时结果是什么呢?

就不仅仅是那几十个官员,被判处死刑,而是检察院还可以见机行事,他们想引用哪条敕令,就可以引用哪条敕令。

公检法的权力将会急速膨胀,且不受制约。

这回立法会立法,那是为求约束公检法,而添加这赦免权,只是为求皇帝能够答应。

同时他们也跟那些官员解释,关于有罪赦免和无罪释放的区别,这会在无形中给予君主一些压力的。

悟透此理后,又令那些官员很是纠结。

要修改敕令,就必须跟皇帝交易,不然的话,皇帝是不可能答应的。

再加上,富弼是以慎刑思想来修法。

虽然朝中不乏提倡重刑主义的,但是此番修法,完全就是针对官员,而不是针对贼盗,所以官员们多半还是支持的。

就是这么双标。

朝中争论不休时,立法会也加紧修法,这也是在给予外庭压力。

“这我赞成。”

张斐点点头道:“官家主要要免的肯定也就是刑事处罚,至于民事处罚的,罪人理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,无论对方是百姓,还是国家。”

赵抃他们也都是点点头,表示赞同

富弼又道:“还有就是关于举荐者的责任?”

张斐略显尴尬道:“举荐者?”

富弼道:“根据我朝制度,如果你张三贪污的话,那君实也得跟着受罚。”

张斐惊讶道:“真的吗?”

富弼点点头,“因为当初就是君实举荐你的。”

张斐顿时满脸歉意地看向司马光,“司马学士,我现在明白,你为何这么紧张我了。”

司马光瞪他一眼,“就算没有这条规则,我也会盯着你的,你小子是一肚子的鬼主意。”

“!”

“咳咳!”

富弼又道:“诸位怎么看?”

司马光道:“这条规则必须写入进去,这不但能迫使举荐者对被举荐者的监督,也能够使得那些权贵不敢肆意妄为地让亲人充当要职。”

赵抃点点头道:“君实言之有理啊!”

冯京也是表示赞成。

张斐却道:“我非常认同司马学士所言,这条规则确实有他的道理。但是,我们公检法是讲证据的,在司法来看,举荐者只要不违法,那我们就无权将其定罪,要不定罪,那怎么惩罚?

这是个行政问题,跟我们司法没有关系,倘若写入律法,那可就乱套了。

试想一下,检察院在上诉时,询问司马学士,张三可是你举荐的?司马学士回答是,然后检控官就说,好吧,那你也犯了贪污罪。诸位难道不觉得这很怪吗?

而且有可能让检察院以此为由罗织罪名,大兴牢狱,这是断不可取的。”

司马光点点头道:“这倒也是,这条规定,跟公检法匹配不上。”

旧司法中,可以这么干,但是公检法不能这么干,因为这破坏公检法的制度和法制之法的理念。

富弼问道:“行政规定和司法规定有何区别?”

张斐道:“行政规定主要面对的是官员,讲究的是不能不理,但审理制度相对比较宽松,不需要强调证据,但惩罚也是非常轻的,最多就是解除职务,而司法是面对所有人,讲究的不告不理,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。”

富弼稍稍点头,若有所思道:“好一个不能不理,不告不理。而贪污罪行几乎都是涉及到官员,我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修法。”

在坐的人纷纷点头。

以前是不分行政和司法的,因为法律就是用来约束大臣的,如果两分,其实是遵从慎刑思想。

尤其是公器私用罪,这里面是可大可小,比如说,用官烛看家书,这算不算公器私用。

如果算成司法,这问题就大条了。

但如果能够两分的话,就可以细化,同时去强调清廉正直,这样他们就可以将道德约束着重用于行政规定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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